编辑:蒋叶青
审核:费文彬
2019年4月29日,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高一部”督办、社会影响极大的张树辉等22名涉黑犯罪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树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及聚众斗殴罪等七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0名原审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八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四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及罚金的定罪量刑,并对原审被告人张鸿展依法改判。
张树辉等22名被告人涉黑犯罪案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树辉等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提出其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以及量刑过重等意见。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树辉曾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2006年4月减刑释放后,雇请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追讨1996年至1998年发放高利贷的旧债和发放新的高利贷。2006年至2010年,张树辉出资先后成立“鸿展公司”和 “鸿诚公司”,将组织成员安排在两公司,依托公司继续以“套路贷”的方式发放高利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2011年,被告人王海宗通过合作方式成立“香城公司”加入到该组织中,逐渐在梧州市及周边形成了以张树辉为组织者、领导者,以亲属、朋友为纽带,以“鸿展公司”、“鸿诚公司”、“香城公司”三公司为据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先后实施了诈骗17宗49起、寻衅滋事4起、非法拘禁4起、敲诈勒索7起、强迫交易2起、聚众斗殴1起,先后向社会公开非法高利放贷总额高达人民币41503.525万元,获取利息收入10275.7327万元。此外,该犯罪组织成员还实施了6起违法行为。
以张树辉为首的黑社会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被害人心理畏惧,不敢反抗,不敢报案,导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有家不能归。该组织干扰、破坏多家公司、企业、机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张树辉还利用该组织的势力和影响,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对梧州市周边地区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该组织还制造大量虚假诉讼导致司法资源严重浪费,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以张树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梧州市及其周边地区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张树辉等22名原审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各自相应罪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鉴于对上诉人张鸿展数罪并罚量刑不当等,应依法予以纠正。遂依法作出上述二审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综治成员单位代表、媒体记者代表以及原审被告人家属代表、梧州学院师生、社会各界群众代表200多人旁听了宣判。
来源:梧州市中院
作者:钟康安 庾兰艳
2019年4月29日,广西钦州市法院组织开展2019年第二次集中宣判活动,市中级法院、灵山、钦北法院依法分别对3起涉恶势力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对2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集中宣判结束后,钦州中院还组织召开了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通报会,向旁听此次宣判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记者通报了钦州市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情况及当天集中宣判的3起典型案例,同时还认真听取了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截至2019年4月29日,钦州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件13人;受理涉恶力犯罪案件20件115人,审结19件114人;受理二审涉恶势力犯罪案件7件49人,审结6件43人。
来源:钦州市中院
作者:张海芬
摄影:周芳 黄儒平 吴溦
近日,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得回6000元罚金,至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全部罚金3.6万元追缴完毕。
3月20日,金秀法院对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李裕生、李庆龙等7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3.6万元。被告人李庆龙因拒绝交纳6000元罚金被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该院执行局通过财产查询发现,李庆龙名下曾有一辆比亚迪牌汽车,但已于3月22日过户到其岳母廖某兰名下。执行干警初步判断,李庆龙有恶意转移财产的嫌疑,遂将该车进行扣押。
4月23日,执行干警找到李庆龙的家属并阐明利害关系后,李庆龙的妻子代其将罚金交纳完毕。
来源:金秀县法院
作者:方良帅
海城区法院:涉黑团体漏犯投案自首
近日,已审结的涉黑团伙案件漏犯陈某明在其父亲陪同下主动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投案。主办法官现场核实记录其供述事实后,联系公安机关将陈某明带走。
2018年12月3日,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杨绍光等23人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罪一案,被告人杨绍光、杨绍明为首的23名被告人均被判刑,作为共犯之一的陈某明在逃。宣判当天,陈某明的父亲旁听了庭审,他听到儿子陈某明的名字,意识到儿子的逃脱始终是一时的,终究逃不过法网恢恢。
宣判结束后,陈父主动联系该案主办法官了解相关刑法规定和对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并多次做陈某明的思想工作。最终在陈父的陪同下,陈某明到法院投案自首。
来源:海城区法院
作者:邹文琦
近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南宁市第十八中学师生60余人到该院开展“扫黑除恶”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师生们首先来到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参观学习。法官围绕扫黑除恶的主题,向师生们介绍了未成年犯罪特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如何预防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等内容。通过向师生们发放与讲解扫黑除恶宣传小手册的方式,面对面阐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极端紧迫性和重要性,鼓励动员广大师生踊跃揭发黑恶势力,引导学生增强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随后,师生们来到少年法庭,在法官的指导下紧扣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的主线,开展模拟法庭表演和答疑解惑互动活动。同学们通过模拟法官、公诉人、法警、辩护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等角色,真实感受到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感受到了国家扫黑除恶的坚强决心和必胜信心。
来源:南宁市中院
作者:唐伟
编辑:蒋叶青
审核:费文彬
✫ “能执尽执”兑现胜诉权益 ——广西法院执行工作质效稳步提升纪实
投稿:gxgyw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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